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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简讯】冠领代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胜诉 追回加盟款13万元

2022-04-21 16:41:3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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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费14万元加盟北京某公司的母婴品牌,却只得到两次选址服务便不了了之。当事人苏女士要求该公司退款,该公司却以苏女士违约为由只同意退还30%。苏女士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对这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该公司退还款项13.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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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苏女士与北京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合作意向协议书》,约定苏女士加盟该公司的某母婴品牌,获得该品牌的三年特许经营权,由该公司给予加盟支持,苏女士自行在西安开设加盟店。此后,苏女士依照合同约定向该公司支付品牌权益金、装修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共计144800元。

  可该公司西安分公司工作人员带领苏女士看过两次选址,均不理想,便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直到西安分公司撤店,《特许经营合同》到期,苏女士的加盟店都未能开设成功。为此,苏女士要求该公司退还款项,但该公司只同意退还30%。苏女士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公司已经付出大量人力、物力,从装修、货品赠送、培训都给予原告支持,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所述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等事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属于单方违约,给我司带来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同意退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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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被告辩论意见,冠领律师指出:被告主张原告恶意违约,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只带看两次选址便不了了之,构成违约,法院应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被告公司返还合同款14.48万元。退一步讲,《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已经到期,双方基于该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补充协议书》、《合作意向协议书》而成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已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也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原告订立合同多年未实际开设店铺,未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已交纳的合同款。

  最终,法院虽然并未支持冠领律师关于双方解除合同的主张,但采纳部分意见,认为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根据履约情况,判令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苏女士品牌权益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共计134800元。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徐群律师、赵晓冉实习律师

  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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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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