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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道”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审法院判征收方违法

2020-12-31 16:34:06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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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刘志贤(化名)经过了解政策以及多次实地考察,最终决定将自己筹备已久的食品饮料厂建在海南省某地。建成后经过苦心经营,饮料厂收益颇丰,刘志贤也在规划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料,2019年12月份,一份《收地决定书》打破了他的美梦。

  稳操胜券一审败诉 委托冠领代理二审

  刘志贤在收到《收地决定书》后,不甘心自己的计划变成泡影,便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收地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本案中拆迁部门收回饮料厂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饮料厂诉请撤销《收地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食品饮料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之后,刘志贤一时间手足无措,开庭前自认为稳操胜券的官司没想到败诉了。但是,做生意多年的刘志贤有一股不服输的劲头。他整理思绪,多方咨询,最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再向法律讨要公道。

  因为我国司法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轮官司对于刘志贤的饮料厂的生存与否很可能“一槌定音”,所以接案后的冠领律师全力以赴,在整理好一切证据材料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该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放下悬着的心 二审获胜诉

  终于迎来了开庭,刘志贤激动得彻夜未眠,他十分清楚这场官司打赢对于饮料厂的意义。冠领律师也制定了完善的出庭策略,蓄势待发。开庭当日,他们早早来到法庭之上。一切准备就绪,庭审如期召开。

  审理中,被告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拆迁部门作出《收地决定》,决定收回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饮料厂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条例》适用于房屋的征收,饮料厂关于应适用该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征收属适用错误。另外,《收地决定》具有行政命令性和强制性,评估具有单方性。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食品饮料厂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被告观点,冠领律师指出: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本质依然是征收。我国《土地管理法》并未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即征收房屋,并完成对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补偿之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拆迁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如果绕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性规定,而直接作出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该条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违背了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

  拆迁部门未遵循先补偿后收回的程序。拆迁部门在未就补偿事项与上诉人(一审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既未在决定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之前单独作出补偿决定,亦未在《收地决定》中对补偿事项作出决定,即以通知领取提存评估款项的方式给予上诉人补偿,不应当认定为符合先补偿后收回的程序要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收地决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的收回程序不当已实质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收地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系基于重要活动场地建设的需要,撤销该决定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保留效力。

  本案中,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是为公共利益需要,而非上诉人有土地违法行为,故《收地决定》属行政处理决定而非行政处罚,一审错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本院予以指正。

  至于土地补偿问题,因上诉人已提起赔偿之诉,可在该诉讼程序中一并予以解决,本案不宜再责令被上诉人予以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一、撤销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某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书




撰稿:张星航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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