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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2-22 14:03:1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卢女士在公司工作多年,因疫情拖欠工资,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却未得到相应补偿。卢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其提起劳动仲裁,最终获胜。
卢女士自2001年起任职于某旅控股公司,担任门店业务员,并且多年续约。到了2019年6月,公司变更为某旅畅享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不变,工龄持续计算。但是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卢女士的岗位工资便被停发了。虽然她曾经提出过补发工资的要求,但是某旅畅享公司不予理会。直到2021年11月份,出于维持生计的需要,卢女士被迫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卢女士主张,某旅畅享公司应当承认自己和公司之间在2001年4月到2021年11月期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拖欠的工资、未休年假薪酬等费用。但是某旅畅享公司未作出明确回应,卢女士出于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她选择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其向北京市某区仲裁委员会提起的劳动纠纷仲裁。2022年1月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法庭上,被告某旅畅享公司辩称:虽然公司认可原告卢女士自2001年起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基于公司的工资认定方式,2020年疫情爆发后向原告支付的基本工资符合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并且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已经安排原告的年休假。又称,针对旅游费补贴的制度是卢女士所在原公司的制度,在与原公司签订合约期间内沿用该制度,但是在与本公司签订新合同后,该制度被取消。而对于原告卢女士提交的绩效工资证明,其表示本公司的绩效是根据公司收益浮动的,对证明的计算方式存疑。
针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新冠疫情稳定后,自2020年11月起,原告卢女士复工,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但是其仅以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值班及轮休方案中规定取消岗位工资为理由,拒绝发放已经复工的工资,违反合同约定,应补足相关工资差额。
第二,虽然被告安排了原告卢女士的年假,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原告仅使用了5.5天,剩余年假7.5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按照原告平均工资支付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
第三,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卢女士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接触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支付接触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冠领律师事务所部分意见,支持原告卢女士针对补足工资、绩效工资、未休年假补偿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求。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阎倩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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