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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2-21 13:44:1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李女士与张某签订协议,让其代办产权变动事宜,但张某未履行合约并拒绝返还款项,故李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冠领律师代理诉讼并取得胜诉。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李女士一直居住在单位分配的某小区,直至2019年,工作多年的她决定将使用权转为产权。通过他人的介绍,李女士联系到了张某,并于同年的12月签订了合同,张某承诺在2020年10月之前办理完成,若未在约定期内完成,则退还所有费用。
根据合同履行,李女士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共向张某支付了10万元。因约定时间到期,产权证仍未办好,于是二人在2020年10月重新签订合同,将期限延长至2021年1月,并再次约定若到期后事情仍未办理,则无条件退还已支付费用。
然而,新合同再次到期,李女士的产权证却仍未到手,于是在2021年2月份李女士和张某联系要回已支付费用,虽然张某在电话里同意还钱,但是实际上并未如约返还。李女士出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8月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件,经法院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案件事实,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前行为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本案事实情况,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
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则被视为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原告李女士和被告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又基于双方签订的《使用权变产权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若未完成产权变更则无条件返还已支付费用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关费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意见,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费用。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王宁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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