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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2-01-04 10:48:2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现年84岁高龄的肖翠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丈夫共同养育了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有了第三代之后,三世同堂,一家人和谐幸福地生活。不料十多年前,老伴突然去世,只留下肖翠芬一人。6年前,登记在两位老人名下的房屋被拆迁,得到的130万元补偿款中分给大儿子李富贵28万元整,分给其余子女每人20万元整。为了保证肖翠芬能够安度晚年,老人与其四位子女共同签署《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四位子女取得补偿款的前提是共同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协议还约定肖翠芬在每个子女家轮流居住,一月一轮,过年时在两个儿子家,居住期间子女要尽到合理的赡养义务让其母亲满意,不得给母亲脸色看,否则母亲有权起诉其子女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和赡养费。
后来,家庭内部对于财产、赡养进行了多次调整,最终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赡养母亲协议》。可是,轮到肖翠芬在大儿子李富贵家居住期间,李富贵对其母亲一直用激烈的言语指责谩骂,还存在克扣日常饮食,甚至打骂的行为,致使肖翠芬身心遭受了较大损害,在李富贵家仅居住了三个月就不敢再去居住。肖翠芬对儿子非常失望,常常想自己含辛茹苦的把你养大,你怎么能这样对我?肖翠芬觉得既然你不想养我,那你就把分给你的钱还回来,分给愿意养我的子女。肖翠芬经过多次的催要,李富贵不愿意将补偿款还给肖翠芬,还说是老母亲自己不愿意来我家住的,补偿款是我继承的遗产。
肖翠芬对儿子李富贵失望极了,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对于肖翠芬的遭遇十分同情,愿意作肖翠芬的代理人,为其争取权益。
冠领律师为肖翠芬据理力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和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协议书》是肖淑芬与其子女共同协商签订的,是全家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后来签订的《赡养母亲协议》是对《协议书》进一步的细化,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对于李富贵所说的,肖淑芬不愿意去他家生活,是因为李富贵没有妥善地照顾好肖淑芬。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取得补偿款的前提是四位子女要共同承担肖淑芬的赡养义务,否则肖淑芬有权起诉违约的子女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和赡养费。在法庭上,李富贵辩称《协议书》的效力待定,在之后签订的《赡养母亲协议》中对如何赡养又做了一次分配,在《赡养母亲协议》生效之后,《协议书》的内容视为无效。对于不赡养老人的问题,不是我不愿意养,是母亲不愿意来我家生活。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新时代新青年,在父母慢慢变老的过程中应该多点耐心,做到像自己年幼时父母照顾我们一样去照顾老人。最终,法院判决:要求李富贵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肖淑芬28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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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陈晓萌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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