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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1-12-21 11:45:0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日,冠领律师代理的一起北京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李明因抹不开面子以自己的名义帮朋友贷款,而被银行催债。李明告诉冠领律师,他和朋友赵灿有约定,获得贷款后由赵灿进行还款。但赵灿言而无信,一再拖延,李明愤而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赵灿支付李明多项费用合计40万余元,判令赵灿承担李明因逾期向某银行还款产生的违约金,以及案件的诉讼费。
北京的李明、赵灿是朋友关系。2021年1月份,赵灿找到李明,称其做生意资金紧张,希望李明帮忙在某银行办理贷款。李明内心虽然不情愿,但碍于朋友间的面子,仍帮赵灿在银行办理了29.3万元贷款。随后,李明、赵灿两人签署了《三方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李明帮赵灿在银行办理贷款,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均由赵灿承担。贷款办理后没多久,李明接到了银行的催款电话。这时李明才得知,赵灿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明只好拨通赵灿的电话多次催要,赵灿均以没钱拒绝。李明很无奈,他不想背这个锅。在朋友的推荐之下,李明找到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将案件委托给易律师、雷律师进行起诉维权。
案件很快就开庭了。庭审中,赵灿辩称,她和李明实际为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初,赵灿需要钱,于是找到李明,李明同意贷款借给赵灿,赵灿实际收到了23.4万元。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均与赵灿无关,当初也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不应该赵灿承担。违约金,贷款主体是李明和银行,李明应该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李明与赵灿之间是借款关系,故李明因逾期导致的违约金不应该由赵灿承担。
冠领律师梳理了本案的证据,并将《付款金额确认书》载明的还款计划提交法庭后指出: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原被告之间的贷款转贷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其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其次,因李明与赵灿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故李明要求赵灿返还借款及由李明已实际支出的利息、月保险费、月担保费、月服务费部分于法有据。
再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欠款、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合计40万余元,以及违约金。
综上,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明借款本金、利息、月保险费、月担保费、月服务费合计29万余元;
二、驳回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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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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