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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简讯】被诉恶意串通处理财产,冠领律师抽丝剥茧助委托人全胜

2021-11-29 11:35:43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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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冠领律师代理的北京市某区民事纠纷胜诉!当事人原本以为胜诉希望渺茫,没想到在冠领律师帮助下,大获全胜,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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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育红与李霖夫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在北京市某区有住宅一套,并育有子女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后李三与张彩霞于1979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育有子女李静。李育红、李霖死亡后,该住宅遇有拆迁。2005年3月15日,李二与李三签订了“关于某房屋拆迁安置的协议”(以下简称3月15日协议),约定该房屋拆迁安置由李二负责办理。2006年,李二代表被腾退人李三与北京市某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按照《协议书》及相关文件规定,该乡政府支付李三各项补偿477657.09元和总面积为144.82㎡的定向安置房屋(共两套)。同日,李二又代李三签订《房屋腾退安置一居室周转协议书》(以下简称周转协议)。2007年,李二通过上述协议购买取得李三其中一套安置房的所有权,并一直实际居住该房屋,直至2017年,将该房屋产权变更至其子名下。

  2019年,张彩霞无意中发现了李三状告李二,要求李二返还拆迁安置腾退房屋自行周转补助费不当得利的判决书,这才获悉房屋拆迁的事。张彩霞认为李二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就擅自处分房屋,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因此将李二,李三诉至法庭。李二、李三无法,于是委托冠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冠领律师接到委托后,与当事人反复沟通,耐心询问,在了解事情原委后,抽丝剥茧分析案情,并结合以往的诉讼经验,作出了应诉方案。

  在庭审中,张彩霞提出,李二、李三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3月15日协议为赠予合同,要求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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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张彩霞的主张,冠领律师提出:

  第一、2005年签署《关于某住宅拆迁安置的协议》时,此时张彩霞并非被腾退人,对诉争安置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故张彩霞主张无权处分的权权利基础不存在,且3月15日协议的约定系各共有人分割共有物拆迁利益的约定,是为了方便以李三一人之名与拆迁单位签订腾退安置协议,并非放弃继承权。故其诉称案涉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的主张不成立。

  第二、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为李育红所有。李育红去世后,房屋作为遗产被其子女继承,在未分割遗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应为五人所有,张彩霞不享有继承权,继而无法享有共有权。既然张彩霞并非共有人,那么各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分配时,就不可能损害张彩霞的利益,也不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安置协议约定的拆迁利益是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该补偿应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李育红。李育红去世后,该补偿应为其子女共同继承、共同共有,与张彩霞无关。

  第四、3月15日协议以分配拆迁安置房屋及相应金钱给付为内容,其中并无赠予之意。根据拆迁单位的全部拆迁档案可见,兄弟姐妹之间对于拆迁利益另有内部分配约定。而李二实际经办拆迁事务,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及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李三从未提出异议,该事实与3月15日协议相对应,再一次印证了该协议并非赠予合同。

  基于以上四点,张彩霞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拆迁利益不享有实质权利,故其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彩霞所提诉求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不能充分证明其对案涉房屋存在权利,最终判决驳回张彩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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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主编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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