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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江苏宿迁股东出资纠纷案仲裁告捷

2024-09-30 11:39:32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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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严女士出资购买江苏宿迁倡易公司的股权,双方签订对赌协议,但该公司到期却迟迟未履行约定。2023年11月,严女士为此事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冠领律师以充足的证据和充分的阐述,助严女士顺利收回26万余元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

严女士是上海人,常年在江浙沪一带投资。2019年,她经人介绍了解到江苏宿迁倡易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倡易公司)正在引资,便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股权认购事宜。同年12月,双方达成《股权认购协议书》,约定严女士以22万余元购买倡易公司股权,成为股东。倡易公司年底向严女士支付分红,并在一年内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如果达成该目标,严女士有权在市场上售卖股权;如果达不成该目标,倡易公司承诺在协议签订一年后回购严女士所持股份,回购金额为投资金额溢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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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倡易公司并未达成上市目标。严女士于2021年年初提出回购股权的请求,但倡易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暂缓回购。严女士一等就是两年多,其间催促多次,皆被倡易公司找理由推辞。

2023年11月,严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律所指派了李茂生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案情后,仔细查阅了《股权认购协议书》,发现该协议实则属于对赌协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的事由,则该协议有效。律师研究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倡易公司确实违反了协议约定。律师遂向倡易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要求限期履行协议,但该公司拒绝签收。律师随后收集了《股权认购协议书》、银行流水单、邮寄记录、催告聊天记录等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过程中,冠领律师提交了诸多证据并指出,首先,签订《股权认购协议书》系严女士和倡易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义务。严女士如约支付了投资款,但该公司并未如约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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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股份不得违反“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但据调查,倡易公司获得投资款后,并未办理增资手续,也未将严女士新增为股东,对外未产生公示效力。严女士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不存在减资手续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因此,倡易公司应当支付回购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倡易公司虽参与了仲裁,但并未作出答辩。

在冠领律师充足的证据和充分的阐述下,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作出裁决,倡易公司限期向严女士支付26万余元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

如今,严女士已收到相关款项。这场纠纷历经三年多,终于圆满解决,严女士的损失得到了有效弥补。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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