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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N O U N C N M E N T
2021-11-04 14:00:5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作为城市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卖员不分白天黑夜地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与此同时,部分外卖员在送餐时存在一些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那么,外卖员送外卖时把人撞伤,该由谁来赔偿?
2019年10月16日早高峰时段,在北京某路段公交站南侧,外卖员王某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送外卖,范大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当王某超越范大姐时,所驾驶电动车右侧与范大姐自行车左侧接触,导致范大姐倒地受伤。经鉴定,范大姐所受损伤符合十级伤残。公安交管局于当月3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经查,王某就职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位为外卖送餐员。王某在某服务外包公司开发的众包平台注册后,即可通过平台进行接单。王某以每天1.8元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与某保险公司形成电子保险合同。事发时,王某正在送外卖。
范大姐先后多次与外卖员王某、王某所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开发接单平台的服务外包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无法达成协议。无奈之下,范大姐将上述相关方一同告上法庭,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庭审中,服务外包公司辩称,外卖员与平台之间是居间服务关系,其不是外卖员的雇主。其公司发布订单信息,由骑手自行选择接单。赔偿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剩余部分再由平台与外卖员王某共同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是服务外包公司,被保险人是王某,保险公司与平台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应当先由服务外包公司和骑手先承担责任,再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且,没有证据证明骑手是在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提出,此次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由外卖员王某负全责。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的雇佣关系主体是谁。
王某在服务外包公司开发的众包平台登记注册,由公司作为投保人,为王某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险。王某与外包公司形成新型灵活的雇佣关系,外包公司应当承担雇佣主体责任,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王某所在的信息公司不具备雇佣关系的特征,故不应承担雇佣主体责任。另外,由于外包公司为王购买的保险属于商业险,与本案纠纷不属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无法与本案一同处理。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范大姐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的诉求。而且,法院考虑到范大姐的伤情产生一定的护理损失在合理范围内,虽然范大姐未提交相关证据,亦对此费用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服务外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范大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250093.78元,外卖员王某对医疗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张培培、王毅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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