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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16:00:44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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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有许多经典文学作品,其中有很多经典的人物形象,在游戏公司开发的手游中,采用这些角色,往往会更加引起大众的喜爱和共鸣,但是这种改变会有什么法律问题存在呢?
某文学社是某文学大家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人。2013年,在征得该文学社同意后,查某将上述授权内容中的部分权利内容即特定区域、特定期间内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改编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权独家授权某游戏一公司。某网站于2013年开发完成涉案武侠游戏。
同年5月28日,该网站与另一游戏二公司签订独家授权协议,授权这个游戏二公司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独家运营该游戏。某运营公司通过其网站进行涉案游戏的运营,并通过该网站提供涉案游戏软件的安卓及苹果系统客户端的下载。
2014年3月,文学社及游戏一公司的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对涉案游戏的界面进行了公证取证。涉案游戏共有人物卡牌、武功卡牌、配饰卡牌和阵法卡牌等四类卡牌,通过具体比对,涉案游戏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饰描述、阵法描述、关卡设定等多个方面与涉案武侠小说中的相应内容存在对应关系或相似性。
某网站亦认可开发涉案游戏时借鉴和参考了涉案作品的相关元素。法院判决认定涉案游戏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判决该网站、游戏二公司、运营公司赔偿损失1600万元。
涉案游戏对原告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于通常的抄袭剽窃,被告在改编时并未完整使用涉案作品的故事情节,仅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主要人物角色、人物关系、人物特征、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创作要素。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者的改编权是本案的争议核心。法院在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阐述的基础上,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证据优势原则对实质性相似内容作出归纳和认定,在该事实基础上,对相似性内容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和被告涉案使用行为的属性进行分析,并在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后,得出了被告的涉案游戏构成侵犯涉案武侠小说改编权的结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权利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以创造性方式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在作品的利用方式更趋多元化网络环境下,对于改编权的保护力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著作权的保护强度和作品的商业利用价值。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判决对于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编行为的著作权法律适用逻辑进行了层次分明的论述,厘清了侵害改编权与侵害复制权和合理使用及借鉴行为的边界,同时区分了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规则,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也为利用他人的文学作品从事商业开发和游戏产业的规范运营提供了规则指引。
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很多公司会打法律的擦边球,利用经典作品的价值来提升自己内容的含金量,若遇到相关问题,还是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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