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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13:51:38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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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伤保险有互助互济的特点,所以无论对于劳动者还是企业,都是一项“双赢”的保障措施。对于企业和雇主来说,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受伤职工大额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资金进行支付,可以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把工伤事件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因此企业也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保,但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无法防备的情况。例如上海某公司新招聘的员工第一天上班时猝死,此时公司赶紧参保缴费来得及吗?对此情况,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王先生向冠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进行了咨询。
王先生:律师,您好,我可以向您咨询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吗?
上海冠领律师:可以的,你描述一下具体的情况。
王先生: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新招聘了一名员工,2021年8月15日7时许,他来交接工作,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9时16分。我司于当日9时31分为其在网上申请了社保增员,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该员工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可是我们去当地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支付时,社保中心却未予核定支付。社保中心的做法合法吗?
上海冠领律师:是合法的。依您所述情况,该员工发生工伤时,贵公司尚未为其办理社保增员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如职工是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该社保中心对贵公司的申请作出不予支付的答复并无不当。
王先生:难道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吗?
上海冠领律师: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3款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作出了解释,这笔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而依您所述,该员工死亡时,贵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并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范围。
王先生:好的,那公司应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此类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呢?
上海冠领律师:针对此类情况,建议用人单位要及时为新员工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如果过了缴纳节点,可以延后新员工的入职时间,将其入职时间与办理社保缴纳的时间段相符;如果单位聘用员工的意愿及需求十分紧迫,无法做到与社保缴纳时间无缝对接,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另外,针对新员工入职社保缴纳“空窗期”问题,各地区操作规定略有不同。当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当地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补缴社保,争取获得相应理赔,挽回一定损失。
王先生:好的,明白了,谢谢律师的耐心解答!
上海冠领律师:不客气。
撰稿人: 张萌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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