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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有问必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2-01-21 14:10:09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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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律师,您好,我可以向您咨询几个关于夫妻离婚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吗?

  上海冠领律师:可以的,你描述一下具体的情况。

  刘女士:是这样的,我和王大治(文中均为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王大治从事建筑行业,收入颇高。我俩的日子也算美满幸福,后来王大治在一次出差中,认识了年轻貌美的赵心,两人便建立起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赵心还为王大治生育了一子。请问一下,婚外情生子属于重婚罪吗?

  上海冠领律师: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是,构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重婚罪。

  刘女士:那么,构成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呢?

  上海冠领律师: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刘女士:律师啊,还有一个情况是,王大治为安置赵心母子,还在我和他一起居住的小区附近为赵心购置一套别墅,一次性给了她200万元。我想请问一下,这栋别墅和200万元的现金,我能要回来吗?

  上海冠领律师: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据此,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如借贷等关系,应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因对方实际接受财物而完成,赠与人事后无权请求返还。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可认定有效。由此可见,夫或妻有权处分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征得对方同意或取得对方默认,否则,其擅自处分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婚外情人据此取得的财物也没有了合法根据,应属不当得利,另一半便可以要回。

  刘女士:这样啊,我在知道王大治和赵心的关系后,向王大治提出了离婚,但王大治坚决不同意。我打算提起诉讼离婚,可又担心王大治会继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问一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冠领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法定事由,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夫妻一方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王大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你的同意,擅自将巨额财产赠与第三人赵心,存在明显的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载明的情形。故,你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苏女士: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什么呢?

  上海冠领律师:需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必须充足。除了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外,若一方存在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又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情形的,另一方也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确定财产范围。起诉方应明确财产范围,否则即使诉讼中证明了被告存在上述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由于实际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不存在,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然无法得到保障。

  刘女士:好的,明白了,谢谢律师的耐心解答!

  上海冠领律师:不客气。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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