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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10:57:50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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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一男子偷割韭菜被判刑的新闻在网上广泛流传,引起了很多网友的争议,部分网友认为,该男子仅获利8元就被判处半年的刑期是不是太重了。网友刘先生更是向我们的律师进行了咨询,那么,这起判决是否违反了法律上罪刑相适应原则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律师的分析。
刘先生:律师你好,最近看新闻了吗?广西有个人偷割韭菜获利8元,被判了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看到了,我大概了解了一下。
刘先生:你不觉得这很离谱吗?仅获利8元就判了半年刑期,是不是有点过重?
律师:这个案件确实引发了很多争议,但是如果你仔细去看一下案情就会发现,判处半年刑期还是比较恰当的。
刘先生:盗窃罪不是要超过一千元才定罪的吗?可这个人仅获利8元啊。
律师:获利8元并不是定罪的标准,从盗窃罪的认定来看,应该从受害人的损失金额来认定盗窃金额。通过了解案情可以发现,这个犯罪人虽然自述销售仅所得8元,但其盗割韭菜共计210多斤,青豆13斤,按照市值计算大概是900余元。
刘先生:哦,那他盗窃的还真是不少,但是似乎也不够入刑的标准啊。
律师:单看盗窃金额确实是这样,但这个犯罪人并非单次的盗窃行为,而是多次盗窃,根据相关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的,即使盗窃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也成立盗窃罪。而本案中,也正是结合了这一点进行的认定。
刘先生:原来还有这些细节的规定啊,那么除此之外,认定盗窃罪还有其他标准吗?
律师:除上述关于盗窃金额和次数的认定外,还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类盗窃类型也是不需要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即可构成盗窃罪的。
刘先生:入户盗窃和扒窃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律师:入户盗窃通俗的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要成立入户盗窃,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本身需具有违法性,即为了盗窃而入户。如果行为人是因主人邀请,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则不构成入户盗窃。其二,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具有居住、生活功能的场所,该场所一般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要与办公室、商店等经营性场所有所区分。
律师:而扒窃就是指在公共场所,从受害人身上偷窃财物的行为,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受害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刘先生:那么携带凶器盗窃又是如何认定的呢?携带凶器,威胁受害人,不就是抢劫了吗?
律师:你说的对,所以在盗窃行为中,携带凶器的目的需是为抗拒抓捕等,若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此外,若行为人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刘先生:哦,明白了。今天我又涨知识了,谢谢律师。
律师:不客气,有疑问欢迎你再来咨询。
撰稿人:赵静
文章类型:原创C类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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